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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月30日购买省会某房地产房产一套,当时该房地产在报纸打出的广告是在8月1日到8月31日在该楼盘购买的房产,在12月31日前如该楼盘降价即补偿差价.现在得知该楼盘已降价,我们业主去要补差价时,该公司告知:当月买房产者需要有补充协议,才能享受该优惠,且他们广告上说明该优惠以合同为主(广告上注明以最终签定的合同为主).据我们与房地产沟通得知,该月买房者没有一位购房者享受该项优惠措施的(无论是3号买的还是30号买的没有一位被告知有该优惠房源的),甚至他们说的补充协议根本不存在(他们答复是当月销毁了),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属于欺诈吗?法律上支持吗?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吗?

诉讼 2009-04-28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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