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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于交房后第二个采暖期供暖。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是,被告直至2014年9月20日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263天;并且,交房后并未在第二个采暖期履行供暖义务,且现已逾期仍未履行。

其他 2015-12-07 1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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