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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崔某,男,25岁。2010年8月2日晚,被告崔某到一酒吧喝酒,正巧遇到邻街的刘某(男,22岁,与被告不认识)也来酒吧喝酒,被告问调酒师姓名,对方告诉他姓崔,属于“帮”字辈。崔某说:“我是‘昌’ 字辈。”此时,一旁的董某说:“我是‘永’辈的。”被告听后,觉得董某是在自己面前称长辈,便与其争吵, 后来二人越吵越厉害,崔某就拿起吧台上的啤酒瓶子敲碎向董某的左颈部扎了一刀董某应声倒地,崔某一 看,逃离现场。董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系被他人用利器刺伤左侧颈部,导致左侧颈部总动脉破 裂,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次日,被告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是犯罪,应当怎样认定其犯罪主观心理状态?

刑事辩护 2010-12-23 2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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