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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界限是什么?如果插入之后又自动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请问强奸罪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界限是什么?如果插入之后又自动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强奸罪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界限是什么?还是犯罪既遂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

刑事辩护 2019-04-23 16: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的笼统概念。
    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特征: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其成立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即可。
  •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到犯罪终止前都可以发生犯罪中止。
    其要点是:可为而不为,即如果犯罪人继续下去是完全可能、可以的,而是犯罪人没有继续。
    第一,自动放弃。犯罪人主观上放弃。
    第二,要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比如说,故意杀人,至半死状态下,于心不忍,决定放弃,这时必须把人救活,才算中止,如果是没有去救或者没有救活,中止都不能成立。
    第三,要区别成立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准确的确定是否为犯罪中止。
  • 犯罪既遂的条件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
  • 犯强奸的看被害人有没有物质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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