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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10天内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到12月5日让签订合同,合同不合理没有签,(空白处开发商已填好,不让改,),交房日期为2010年10月,两年后如果逾期退房的话赔付为0.05%,太低。地下室还没有产权(认购书里也没有地下室的内容)公摊40%。面积差了还"多退少补,不让采用第2条3%的条款,不让改动,签就签,不签 就不退定金,请问,能退定金吗 (11月15日还没有预售证,到12月4日预售证才下来,之前一直说没有合同样本.)

诉讼 2008-12-20 17: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所述情况,因双方关于合同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无法签订合同,定金应当退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定金。
  • 根据你的叙述,该定金应当退还给你。因为,预售合同签不成责任不在于你。具体细节问题,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咨询律师为宜。
  • 首先应固定你上述所述的情况,即要有证据证实。 其次,若因条款不能达成一致,以及对方原因才于12月5日签订合同,那么是可以退还定金的。其原因不在于你。
  • 应当于11月25日前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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