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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和房东协商租赁合同的时候,意向租期为一年。我们提出如果不想继续租了,就提前45天通知房东,房东要退还押金。可是房东说,如果是这样的话,如果他们如果突然不想再出租了也会提前45天通知我们,让我们搬走,请问,房东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这样的话,我们在这里住着不是很没安全感,如果他一边租给我们,一边在找别的租户,等有人比我们的房租高,他就随时可以把我们赶出去了啊?

其他 2008-12-21 0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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