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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单位集资盖房,我们出全资得到住房一套,96年的时候房改,得到63%的产权,单位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又将该房产卖给第三人,他说由于我们房产超标,单位给他们办理了全部产权,对方以侵权将我们告上民事法庭,事后我们告房管局和单位行政法庭,开庭审理后,一审驳回我们废除他的房产证,而后上诉到中院,中院又以房管局是按当时房管政策,没有审查监督的义务,驳回我们上诉,维持原判。 想请律师给个意见,我们是哪个环节出了错误了,并且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其他 2015-06-15 13: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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