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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70余名同事2012年5月入职,试用期后签订合同(约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险),自起薪之日起单位从工资中扣除社保自缴部分。但直至2013年12月才上保险。2014年8月,同事联名向单位反应此情况后,单位领导决定返还2012年七个月个人缴纳部分,并承诺自2013年1月开始补交且从退还金额中扣除了因基数调整而增长的部分。但具体情况并未做出解答。2015年12月,一名同事辞职后办理保险封存过程中发现单位并未按照14年8月的承诺履行,保险仍是2013年12月缴纳,同事们再次向领导反映,得到的解答是入职时社保不给办理,14年8月后也交不上了,现在就给退13年1月至11月个人缴纳部分的金额请问:是否能够补交上除了退还我们交的部分,我们能否提出其他赔偿要求?部分人员因两次退还缴纳总时已不足十五年。部分人员老保出现17个月空档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因为自己补要一万多。单位做法违反哪条法规?

其他 2015-12-13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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