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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配偶B和2个子女C和D,C有配偶E和子女FG,D有配偶H和儿子I,1990年A去,后B去世,遗产已做分割,98年D去世,后C、E、H相继去世,现因特殊原因有一份财产重新归还到了A的名下,请问该份财产如何确定份额?是由C和D先继承A的,再由FG继承C的,I继承D的,还是F、G、I同等份额?谢谢

其他 2016-09-02 0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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