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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2月到公司并签订临时工用工协议到06年11月22日,到期当日转为合同制为期一年,一年后续签至2008年11月22日,2008年12月18日 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下了份于2009年一月18日解除合同的通知,请问是否合理,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并且2006年2月至11月22前公司以临时工为由没给我缴纳各种保险以及加班费用,我是否能要求补缴?

其他 2008-12-22 1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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