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现有A企业原为国有企业,后经多次转制,05年转为外资企业,甲员工一直在此工作至05年工龄为十六年,05年企业转制时收到由原企业给予的几万元经济补偿金,后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至今(三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企业再续签时十分谨慎,对过去的工龄提出质疑,并称已经给付了补偿金,以前的工龄不再累计了.再签合同时不能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条件来签无固期合同,请问这个作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是可以提供国家有关规定证明.谢谢.

仲裁 2008-12-22 14: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杭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