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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单位分福利房,我俩商量由我出房款里的2万元共同居住,在房产证上写上她和我的名字,户主是我,以便我女儿在这里的小学读地段生,在小学报名时,房产证还没办出来,于是我妈妈到单位开了一个证明给该小学的教育局,内容是:教育局:本单位职工XX同意与儿子XXX共同购买大华街67号303房,产权人是XX和XXX,产权证正在办理,恳请贵局以地段生让张丽入读大华小学为盼。市轻工局 2003年5月8日 请问如果妈妈事后没在产权证上加我的名字,我可以把这张证明当做是母子协议要求法院确权吗?

其他 2008-12-22 2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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