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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南玻从事电工1年多,面试口头4000,工资就是绩效工资,同样工作但每个人都不一样,和加班多少没关系,老板自己分配,相差能达1000多,两班倒12小时,每月平均加班70小时,这一年每月平均到手3800,最近想裁人,变相降工资逼我走,连续两个月3200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利益?合同未明确薪酬,公司没给我们。

其他 2015-12-15 14: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及工资明细的,至于加班费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追问】合同说明工资可以调整,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同不是应该要注明薪酬的吗?我走的话能否要求公司补加班费及节假日和未休年休假?
    【回答】这是完全可以的,如果您做的工作和最初差不多或者更加繁琐,无故降薪肯定是不合理的。
  • 您好,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从哪方面交涉呢?1超时加班费计算不明确,2合同未注明薪酬,3同工不同酬您觉得可从那方面入手呢
    【回答】您好,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工资计算方法。对于对方变相逼迫您辞职,可以要求赔偿
    【追问】合同说可以调整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估计单从工资上面不好谈。合同签的是标准工时制,我每月加班那么多,我走的时候可否要求补加班费用?还有节假日和未休的年假?
    【回答】您好。您是可以要求加班费的。请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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