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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6条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上面提到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那是不是没有规定还多少?是不是还多少都可以,都不能叫恶意透支。比如我欠了2.5万元,已经分别还了3000元和1000元,然后有多少还多少。是不是就不属于恶意透支了呢?因为196条说银行催收后不还,并未说还多少。这样构成刑事犯罪吗?麻烦解释其含义,谢谢。麻烦详细点。

刑事辩护 2015-12-16 1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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