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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2002年5月在太和县工商局上班。说是待业(我是内部子女)在2003年3月的时候签定了个劳动合同(就是签了个名字里面的内容都是空白的)现在说是要机构改革,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了解下什么叫待业?在法律上待业有效吗?签定上面的合同法律承认吗?要是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我应该怎么维护我自身的权益。

其他 2008-12-23 09: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法律上,没有待业的概念,如果解除了劳动关系,应该叫失业;你们双方之间所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具体的条款约定,需要结合其他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但至少可以证明你们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建议你最好面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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