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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一: 电信基站甲乙偷了电池,放在山上 一同前去的当事人当时在山下等甲乙上山干活下来,不久接到甲乙打来电话说捡到了电池,于是甲乙将电池卖了,分了点钱给当事人 事情二: 联通的基站,被小偷过后,当事人公司同事一同去恢复,把剩下的废旧卖了, 也非当事人卖的,别人卖了后分了钱给当事人 事情二 联通公司 已经打证明材料给公安局 证明非当事人所偷 涉及这两个事情的人都当是被关押,交了一定金额的MM后(单据上面写的是:某某某 补偿金),释放, 事隔4个月,12.29日突然收到检察院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是何故? 这两件事情,法院会如何判决?? 8.21日被抓,8.24日释放

刑事辩护 2010-12-29 1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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