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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底,某家电商场新进了一种新型空调,商场经过核算,将价格定为3108元,营业员林某在制作价格标签时粗心大意将价格标为2108元。2000年初,邓某在该商场看到这款新型空调价格便宜,便问营业员林某此空调是否是冒牌货,林某说这是刚进的货,不可能是冒牌货。如果是冒牌货你可以凭发票来换,邓某仔细检察后发现不是冒牌货就买了两台,用信用卡付了款,2000年1月底家电商场盘点时,发现少了2000元货款,经查是营业员林某标错所致,由于邓某是用信用卡付款的,商场很快找到了邓某,家电商场向邓某提出,或者补交2000元货款或者退还2台空调,当场返还邓某所付的4216元,而邓某认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商场不能反悔,并说,营业员标错价格是商场内部的事与我无关,当即拒接补款或返还空调,商场不得不将邓某告上法庭

其他 2010-12-29 23: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商场与邓某的买卖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的保护。商场的营业员的行为,是代表场商的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商场承受。即邓某的行为视为商场的行为,商场不能以其职员有过失而对抗善意的林某。另外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商场的主张也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当然,从材料中可看出该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受一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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