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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是某国有企业一名派遣员工,昨天公司通知我们一部分人今天去公司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我们去了才知道公司只准备给我们这个月的工资和再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是我们和公司从2004年6月1日就开始签合同,每年签一次,直到2008年5月我们又签了两年的合同,也就是说我们再这个派遣公司已经工作了4年零7个月,还有1年零5个月才到期,现在他们要解除合同只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进是不是合法的啊?公司给我们的回答是:劳动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以前我们工作的4年是不能算的只能算7个月勉强给我们发一个月的级补偿,这中说法是不是不对啊?我们理解的是劳动法虽然从今年才开始实施,但我们之前的工作年限应该是有效的吧,也就是应该按照4年零7个月给我们结算的吧.而且那经济补偿金是应该算我们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的吧?也就是说是基本工资+奖金+伙食费的这种形式吧.请各位专家帮我们看看我们到底该怎样做呢

争议解决 2009-05-19 14: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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