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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80年代买的学校的房子,现在开矿的人来征收,只给我们十万元,说是只有房屋权,没有地基和门前的操场权。我们基价有9口人,房屋面积有200多个平方,门前我们使用的操场也有几十个平方,还有七七八八的地方暂了几十个平方。现在他们逼着我么们搬,我们该怎么办?他们应该给我们多少钱?

其他 2011-01-03 12: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不合理,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人个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撤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该规定这是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拆迁费主要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费和房屋建设用地在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从法律上讲,国家才是征地的主体,如私营企业、个体老板想用地,必须先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将农民的土地变为国有,然后出让给私营企业老板。故而,开矿的老板不具有直接征地的资格。从情理上讲,国家征收不动产与动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或按市场价估价,或依照从高估价原则评估作价给予补偿。200多平米的房屋与100多平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只值10万元,你们房屋可以申请价格评估或参照市价修建面积相当的价格估算。 80年代买的房屋,应视为取得了房屋与土地的使用权,那时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没有出台,买了房屋是无法办证,法律不能约束生效前的行为,所以矿老板说你们只有房屋使用权一说是胡说八道,是在欺骗你们. 综上分析,开矿老板不具有征地主体资格,也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一说很难成立,故你们完全可以拒绝他们的无理要求,你们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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