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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但我认为这里所指的承运人是船公司或船舶,而我与被告的关系是托运人与委托托运人的关系,所以此法应该不适用本案。

海事海商 2011-06-20 1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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