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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女士)您好! 我们兄妹八人,我是长兄。母亲于1980年去世,当时我最小的弟弟18周岁,小妹妹16周岁。 五年后(1985年1月)父亲与本村一寡妇潘氏结合,当时潘氏有二女一子均已成家立业。我们这边当时除了最小的弟弟(已参军)和妹妹未成家外其他六从都已经结婚。 父亲和继母二人的经济生活来源,全靠我父亲筹措,日常生活的支出全由我父亲支付,继母的子女虽然也给他妈钱,但老太太从不为日常生活出资。 父亲和继母两人生活的难题最大的的是烧柴和吃水问题,这几年一直是我们兄妹负责解决,这些事情,老太太的子女从来不管不问。 现在两人逐渐不能自理,或雇人侍奉,或去福利院,涉及到子女出钱的问题。 我们认为,老太太没有抚养过我们,所以我们对老太太没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出资赡养老人,基本原则就是各负其责,各自儿女承担赡养自已的老人。 我们的这种想法是否正确,请您给予明示,衷心感谢您的关注。 咨询人:孟庆云 2010.12.30

其他 2010-12-31 1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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