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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两个朋友王和朱合伙开办艺术玻璃门业,总投资18万。朋友王提出首期各自出资四万,二期再各自出资两万.(具体时间由三人协商)。朱出资但不参与工厂经营管理,而是让其哥哥来厂里。他定期来厂里核查账目,并交代不 要让他哥哥接触厂里任何财务问题,厂里就不 用给他开工资。他自己结算其哥哥的红利。王和朱都是外行,没有任何此项目的 技术。而我对此项目从事很多年,技术也是十分精悍。他们也 就是看中了我 的技术才与我 合伙。像这种我和他们出资相同,又出技术。是不 是应该有 所不 同。或是我 可不 可以不 出二期的 两万。应最初提议合作时,我也明确表示我只有四万。请求给予详细解答。

离婚 2011-01-01 1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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