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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我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公司,我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我控股,还有我爱人和我父亲等其他股东,股份都较高,其中还包括在外地的B、C两位股东(B、C的股份很低,只有1-2万)。 2、2005年我和B、C三人又在地方成立了同样的公司。三个股东的股份各占1/3,我稍高一些(B、C股份各占70万)。我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3、但是,地方三人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把我排挤在外,严重侵害了我的利益。我完全可以起诉他们。 4、但是,我想“抓业务”最要紧。所以,我准备这样操作: 首先,把北京公司我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别人,我也不再当法定代表人,我完全退出该公司。(事实上,我和受让方股东签一份隐名股东协议,我是隐名股东;同时,公司中我爱人和我父亲的股份仍然存在) 然后,把北京公司在地方成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组成人员中,也没有我。 最后,由这个新的北京公司地方分公司开展同样的业务,与地方三人公司竞争。 5、这样,我就能够把我们地方三人公司的业务人员和把整个业务拉过来。地方三人公司就垮了。 请问:我的这种做法,会不会犯法?

其他 2011-01-03 1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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