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天津市xx投资发展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李xx,营业执照号:12000020007xx,开发的xx区xx镇xx花园(北园)37、38、46三栋住宅,按合同约定应于2008年11月1日前交付。开发商逾期并未交付。第一次通知2008年11月15日去办入住手续,当办理手续当天,又因突发事件临时取消,并称:暂不办理,回去等通知。第二次通知于11月30日办理,当业主们要查看《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准许使用证》等相关资料时,开发商百般刁难,含糊其辞,互相推诿,让业主们在他们三个办公地点来回跑。根本拿不出有关凭证,目的就是想欺骗业主。并且从当天就开始收冬季采暖费(我的商品房是毛坯房,不装修跟本就没有办法入住,按原交付日期我们还有15天的装修时间,可现在跟本没有)。部分不明真相的业主着急领钥匙,但拿到钥匙之后,大呼上当。房屋内外多处瑕疵,我们更感不安了。这样没有经过检验的房屋交付给我们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08-12-25 16: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