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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2006年2月开始在**电站工作的,2008年1月1日公司发了一份劳动合同我签了字,但我一直没有拿到那份劳动合同,电站2008年9月份换了老板,目前还在交接中.现在的老板让我干到2008年12月底就走人. 还有我的医保跟社保不知道以前是否有.我应该怎么样拿到我应得的部分,能拿到多少?有人说可以由工作至今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多补发12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的说话有相关法律支持吗?

其他 2008-12-27 0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最好弄清楚你当时签的合同期限是多长时间。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如果在合同期内(不是合同终止),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你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 可以主张相应的工资和社保.
  • 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获得三个月经济补偿,补发上班期间的工资,补交上班期间的社保费。我是任律师。
  • 如果你没有签订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你双倍的工资,但是从今年二月起计算,也就是应当支付你11个月的工资,并应当为你补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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