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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的若再续签劳动者可要求签订长期合同。08年前已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到09年11月30日到期,09年12月1日又续签的第三个合同可算符合签订长期的条件?若不算,那么09年12月1日签订的到期限后若能再续签的可算符合条件? 2.有国家餐厅服务员资格证书,合同到期时单位不续签合同为不支付经济补偿,提出要续签清洁工,让你不肯接受说是你不续签,可否仍要其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 2011-01-03 18: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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