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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再续签劳动者可要求签订长期合同。08年前已连续签订了二次,第二次到09年11月30日,09年12月1日续签 的第三个是否算符合签订长期合同的条件?若不符,09年12月1日签订的到期后若能再续签是否符合条件? 2.有国家餐厅服务员资格证书,酒店不续签为不支付经济补偿,要你签订勤杂工的劳动合同,说是你不肯续签,是否仍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 2011-01-03 1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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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年12月1日续签 的第三个劳动合同=08年后的第一个劳动合同 不符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条件
  • 08年之前的不算的,要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起算的。如果08年之后连续签定2次固定期限的,第三次就要签定无固定期限的了,但是并不是说无固定期限就是终生合同,还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如果岗位变动合理,你不签,确实没有补偿金的,问题是何为合理变动岗位需要劳动部门来决定的,不是单位说了就算的,当让如果你同意就没有关系了。不同意就要劳动仲裁了。
  • 可要求支付经济 补偿
  • 可以要求签订不低于原岗位待遇的无固定期限
  •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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