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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进公司,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赔偿5个半月的工资,我们12月1日起已经不上班了(公司12月合同到期人员大概有100多人)。昨日12月25日已经签完合同解聘书(公司要求我签名栏日期落款为12月31日),解聘书上有公司人力资源部盖章,有市劳动局的章。但今日公司又要求我们续签,不解约继续上班,如果不上班则算旷工,而且不会给予我们解聘合同的补偿款。我想问我们已经签的合同解聘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我们能否拿到不续签的补偿款。

其他 2015-12-27 15: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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