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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我和她2013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的,2015年2月办的酒席,并与2月26日迎亲当天,应女方要求在大衣口袋里装入28000的聘礼,当时,男女双方均有知情人,女方还有点验,三金购买共花去20000元,均有发票。婚前婚后曾多次提出领结婚证,都遭到女方以户口簿在岳母家,岳母不同意为由拒绝。婚后三个月并无争吵,家庭和睦(期间带回20000元聘礼)。自4月30日母亲二次脑出血住院,在母亲住院期间女方一直争吵不休至今,也未曾前往医院照顾(女方父母也未曾探视),在母亲住院4个月里,曾三次给予女方共计10000元生活费。2015年8月7日母亲从医院转回家,女方也未曾前往探视、照顾,母亲与2015年12月11日病逝后。女方于2015年12月25日搬走,并提出分手,我要求退回余下的8000元聘礼及三金,女方已耽误青春为由拒绝。请问,我要如何做才能索回聘礼及三金???寻求各位律师帮助,在此拜谢!!!

离婚 2015-12-28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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