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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外企公司担任总裁助理的。 当天人事经理要求谈话,被告知总裁由于身体状况的原因不能再来公司上班,从而此岗位也不再需要,因此希望提前解除合同。 我当时入职签订的是一年的合同,于2010年8月19日正式入职,试用期为两个月并已顺利通过。 人事经理强硬当天就结束劳动合同,他所阐述的仅仅是一个情形,但并非一个合理的法定解除理由,请问我应该如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谢谢!

仲裁 2011-01-04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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