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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一套期房,合同写明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昨天报纸上通知12月31日~1月10日去办理交房手续,交房通知书到12月27日还没有寄过来。群里说要先交完契税、物业费、管理费等钱后签字才可以验房。咨询一下这种先交钱签字才能验房合法吗?应该是先验房合格我才签字交房的吧?还有按照这个交房日期,可不可以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是先验房再交房,等二次验房交房时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其他 2020-11-11 23: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们合同约定违约金了,对方违约的,你可主张违约金
  •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 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应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管理形式。  物业部门收取物业费用就应当履行以上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物业部门是否应当对用户的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的,则应当看你和小区之间的物业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由物业部门负责小区的安全,同时保证小区的居民财产安全的,那么发生该事件的,物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的住户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保护责任,如果是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住户损失的,物业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是全部还是部分则应当具体的分析,如果发生盗窃结果和物业保护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的,则物业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间接关系的,则承担部分责任。
  • 你好,违法。可以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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