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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5,我从一家公司辞工,同年8月该公司以追偿为由起诉我,法院在同年11月判决我需归还对方40000元,我在同年12月将对方拖欠我的工资,报销等扣除后将余款作为判决款交给对方律师,并将抵扣情况书面交给对方律师。我就没再向对方要工资等款了。2015年11月,对方以我没有支付判决款为由在法院将我申请魏失信人。请问,现在我以劳动仲裁为由向对方追讨工资及报销,有没有过时效呢?

其他 2015-12-28 2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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