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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男,13岁;监护人B,女,A的姑姑;被告D,女,A母亲,因其丈夫C 2006年去世后工作不便,将A交由B携带抚养;被告E,女,房屋买主 事情经过:E于2002年与CD夫妇协商签订转让协议书,并有第三方人证在场,但是签字时因疏忽卖方只有D一人的签名。协议内容规定了(1)房屋的位置,面积及转让价格。(2)D同意E以D名字参加单位房改,在单位房改完毕取得房产证后,10日内将产权过户给E。(3)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先付一部分,余款在产权过户给E后付清。现原告方以D在C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该《转让协议书》无效。 咨询内容:1.诉讼主体是否合格?A是未成年人,被告D系原告母亲,身体健康,有工作及经济收入,也并未外出打工,只因工作不便而交由B携带抚养。B是否为法定监护人?是否有权利代理A状告D?2.原告说D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E有第三方人证,是否有效?3.产权过户问题,转让协议中约定房改结束取得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并付清余下的房款,这种约定是否有效?E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1-01-05 19: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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