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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3月在同一公司我的从镇保转为城保,后7月份剖腹产下宝宝。现在的津贴是按照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领的,但我实际工资高于该基数,也就是说从镇保转为城保后我实际上生育津贴损失了,因为前几个月是按照镇保缴费的。公司认为不该发放津贴差额部分。电话咨询过,社保局认为当前享受城保,单位不补发差额的方式合理。但我认为当初转换保险时我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不知情,这是由当初HR的误读造成。 公司在产假头3个月给我补发了差额,但12月份咨询社保局后认为不该发,在没有和我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扣除了我后面的工资。 我查询〈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没有变动工作单位,则按当月保险缴费基数来支付?我现在的情况是不是社保局应该发放4.5个月的生产当月工资?还是说社保局没有责任,公司方面应该补发差额?另外,公司从以后工资内扣回补发的差额是否合法?

其他 2011-01-06 1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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