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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7月13日入司的,公司在2010年8月23日才正式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某部门经理,基本工资8500元,试用期三个月,同时公司也为我按最低的社保标准购买社保以及按基本工资的10%购买住房公积金,现在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能令领导满意”的理由与我协商工资下调为5000元(其实真实原因涉及到人事斗争,这里不便详述),我不接受,公司方面表示这样的话只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但我查了相关资料,不知道具体的标准是多少?请法律专家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其他 2011-01-06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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