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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刑二年十个月假释罪犯,假释期间重新犯罪,一审撤销假释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余刑执行二年十个月。罪犯上诉,等待二审判决期间,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重大刑事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重大利功。现罪犯在监狱服刑,监狱按程序向中院报请减刑,经二次开庭审理,认定其重大利功,但认为是在审判期间利的功,不适用现在减刑。请问有依据吗?

刑事辩护 2015-12-30 20: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详细说明情况。
    【追问】审监庭经开庭审理,认定了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法院认罪犯立功表现是在看守所提出,一审被判决撤销假释,但该判决并末生效,罪犯二审期间仍是假释期间,不是在监狱执行期间提出,依法不属于刑法第78条关于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情形。请问难道就因他举报的时间不对,他的重大立功就没任何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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