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是这样的,我和对方之前都是口头协议商谈好关于合作内容的及按照每7个工作日支付工程款的,中间补签了一份合同,但我发现合同上竟然有两种支付款项的方式(1种是和口头形式一样的按照每7个工作日结一次款,1种是分三笔支付,而且是得在对方收到钱的前提下)所以签了一份就没有签了,我个人签名的那份合同被对方公司拿走,合同上写的是施工周期为30个工作日。该工程是2010年6月22日开工的,与2010年8月9日停工(因对方原因停工的),因为中间几次付款对方总是拖欠或者少付应付的款项,而且有部分欠款对方到现在都还没有支付,而对方现在要求我方复工,所以我想现在和对方解除合作,现在他们以这个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我手头上只有工人施工期间在业主那办理的工作证件、施工图纸、以及对方付款时的帐户来往信息等证据,业主单位许多底层人员都知道我们的人员在那帮他们做工程的。我想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我申请劳动仲裁会被受理吗?我能有希望拿回我的钱吗?

其他 2011-10-28 16: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