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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2014年7月15日到一家公司上班,公司2015年9月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一直未签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然后合同上面写明要购买社保,不愿购买社保的补助300元,但是签了合同后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合同!然后2015年12月30日公司宣布部门解散,叫我们转去其它部门,不愿意的领本月工资走人,,愿意留下的保底两个月,但是这两个月算试用期,两月后他认为你不适合,就开除你,适合就从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其他 2016-01-01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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