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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4月1日进入该公司,公司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9月24日提出要和我签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合同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因为还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只好签了字,但是我在合同订立日期上签了2014年9月24日。请问,如果我离职后,能否向劳动仲裁申请公司补偿我未签订合同时间(2014年5月1日—9月23日)的赔偿金。烦请赐教。

其他 2014-12-03 0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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