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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单位在1995年聘请一名工勤,于2002年开始为其购买社保和医保,2007年与其签订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现单位暂未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提出让其待岗三个月,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津贴,该工勤不同意,请问单位如何处理,如进行结算该咋算?

其他 2011-01-07 2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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