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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书面方式委婉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时候,公司以我没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不允许我辞职,但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侵犯了我的权益,而且我按照劳动法中第38条规定,我可以随时提出离职,我以此条为辞职理由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仲裁,仲裁员对我说,如果以劳动法第38条规定提出离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以次条理由提出辞职,但我向公司提出离职的时候,是以书面方式委婉的提出辞职,被决绝之后,我才去找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说,如果是这样,我就不能申诉? 请问下,这个仲裁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请那位老师帮我解答下!谢谢!

仲裁 2008-12-29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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