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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年,从事管理工作,在2009年8月份,公司已调动岗位为由,在2009年8月份就停发了我的工资和社保医保。至今为止,也没有给我办理任何手续和经济补偿。我在从事管理期间,每个星期的休息日都在加班,每天晚上也至少加班三个小时,但公司从没有发个加班费。请问。我现在能再申请劳动仲裁,讨要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和赔偿吗。

仲裁 2011-01-17 1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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