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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物业公司上班的,2014年3月入职的,公司说不和我续签合同了,我合同12月31日到期,说是按自然月算的,开始说该补给我的都补给我,骗我签了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书,后面我去办手续的时候,说只补2个月工资给我,叫我写辞职书,因为我们公司有年终奖和双薪的,他说我12月份走就没得这个待遇了,我当时没愿意说回去跟家人商量下,那知道我第二天去的时候,他连两个月也不补给我了给我的回答说我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挪用公款,我就想咨询下公司这样什么都不补偿我合法吗?况且我那也只能算工作失误,现在公司给我安了个挪用公款,才冤哦

其他 2016-01-05 0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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