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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向您资讯一下我们家原来是承租房2002年拆迁按六个人的户口安置了两个两居,其中我大哥家三口子一居,我们三口子加老两口一居,大哥的房子写的是老太太的名字,我们的房写的是老头儿的名字,后来我爱人和老头儿都去世了老太太也去了敬老院她家俩闺女回家把我们娘俩轰出来了,还把门锁给换了不让我们住了,说要分房。我想问问您现在有她们的份额吗?我们该怎么办?

民事法律 2016-01-08 10: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房产登记在老人名下,属于老人的财产,一方死亡,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老人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对于老人的遗产其子女有继承权
  • 女儿也有继承权,你们应该向法院起诉。继承房产。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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