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属于老人的个人私有财产,他自己就可以出售房屋,如果房子涉及其他共同所有人的份额,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买受人不是善意的,则其他共同所有人可以撤销买卖行为。
【追问】您好。怎样才能算不是善意的?老人只是想改善居住条件。房屋所得款也只够买新房的。最重要被冒名人只是用孩子上学为名想索取巨额利益。因为就算是孩子要上学也是五六年以后了。那个时候老人也许都不在了。所以不得已老人才找人冒名顶替他签字。这种情况法院会酌情吗?如果判决合同撤销。老人没有财产会怎样?其他家庭成员不知情会有连带责任吗?如果达成协议赔偿。法院会以什么为标准制定金额呢?
【回答】房子是谁的呢
【追问】房子是公房。产权属于房管所。承租人是老人。同一个户口本上有奶奶和外孙。房管所说要同一户口本上所有人同意就可以过户买卖。外孙根本不考虑老人年龄和身体状况。只是想某得巨额利益。恶意不同意签字阻止卖房。
【回答】首先公房就不可以出售,你的意思是变更承租人吧,必须经过同一户口本上所有人同意才可变更,否则可以撤销。
【追问】对的。这个人是外孙。但是外孙不在这住。也好几年都不来不露面。也不考虑老人身体状况。根本不顾老人死活。就以孩子要上学为由想索取巨额利益所以拒绝签字。这种情况起诉他会判决不需要他签字还是会怎样判决呢?
【回答】根据公房的管理办法,变更承租人必须都签字。不了解您要起诉什么,无法判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