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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2010年中,本人去海南租赁一个宅基地上的物业,该物业的原承租人找人冒充了房东, 并以房东不在本地为由,通过传真签署合同,但提供了房东的真实身份证件。 事后了解到,房东并未与他签署过任何合同,仅是口头协议。 现在原承租人伪造了合同,并串通他人(伪造合同上留下合谋者的电话号码), 以房东的名义于2010年8月代收了一笔房租,涉及金额约4万元。 目前留存证据有: 1,伪造的合同文本,和伪造的房主签字; 2,合谋者预留的电话 3,原承租人的签收的代收房租收据; 4,真实房主与我重新签署的合同; 5,真实房主写的未收过房租的证明; 请问,以上情况是否可以定罪,或者以何种罪名起诉最能成功,并让他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证据方面还需做哪些加强?

刑事辩护 2011-01-09 13: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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