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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周一到六上班、时间为9:00~17:30,中午午饭时间半小时。工资条上单独列出4周×8小时=32小时加班工资,但按照基本工资2280计算的,并非按照实际谈的工资来,工资条做的规避风险来。请问这样是否还能劳动仲裁?要求按年平均工资计算加班费补给我?

其他 2016-11-04 0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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