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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个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问题想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两个孩子打架(都十二三岁),其中一个孩子的家长把另一个孩子打了。一开始打了几下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被告又在不远的一个商店遇见了被害人对被害人再次进行了殴打,并用随手在商店地上放着的啤酒瓶打了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头部出血并伴有颅脑内出血。事后被害人家属已经起诉并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是轻微伤颅脑出血。现在的问题是被告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五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同时也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同意不再追究想撤诉,但是刑警队说已经不能撤诉。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会是怎样的一个量刑,还有没有别的后果。谢谢!!!急!!!

刑事辩护 2016-01-05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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