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俩人户口在深圳,沈阳生活了4年多,在沈阳起诉还是在深圳起诉

离婚 2016-01-05 17:2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如果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
  • 在沈阳起诉。
  • 您好,如果能够出具居住证明,可以再沈阳起诉。
  • 您好,一般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诉。请来电详询
  • 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或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可以与我联系,帮你研究方案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沈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