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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是农村宅基地无产权证,双登时是公公的名字,结婚后因城中村改造老房拆迁,老公是被安置对象之一,名下还建一套房子。现在男方有外遇提出离婚,请问登记在老公名下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女方手上有男方安置协议书复印件,被拆迁人写了公公和老公的名字。男方不愿给女方补偿,他说根据新婚姻法,这是他父母给他的房子,与我无关。请问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问题补充:追问:1、但男方坚持说这是他父母的老房子,是对他个人的赠予,是他个人财产吗?2、请问如果女方起诉分割房产,凭安置协议书复印件能立案吗?目前房子已建好,但房产证要好几年才能办好。3、如果说是共同财产,有什么法律依据?是说婚姻期间所得,就是共同财产吗?

其他 2016-01-09 18: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属于婚后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予以分割;
  • 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婚后所得收益,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予以分割;老房子已被拆除,产权已消灭,安置房是新建的房屋,跟之前的拆迁老屋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有独立的产权,属于婚后所得,女方拥有一半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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